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
   2008-03-06

    一、我市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有效改善企业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精神,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龙政办[2006]104号文,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

二、龙岩市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相关资料

    (一)为什么要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制度是确立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偏低,履行不到位,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就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我市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的目标,以建立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法制环境为重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格局。

    (三)实施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上新台阶:

    1、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2、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达100%。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所有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明显提高。

    3、劳动合同内容规范,覆约率明显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减少。

    4、劳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我市实施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分哪几个步骤?

    坚持“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年重点抓好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改制后的企业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第二年重点抓好民营建筑企业和园区外的三资企业;第三年重点抓好未开展三年行动的所有其他企业。

    (五)如何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1、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增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3、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确保劳动合同质量。

    (六)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八)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是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什么要求?

1、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4、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十)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如何开展劳动执法监察,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检查。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要求报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依法赔偿劳动者损失;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在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十三)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是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是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是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十四)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十五)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如何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十六)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

(十七)社会保险包括哪几项?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闽政[2006]2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新罗区480元/月;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为400元/月。新罗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四、社保缴费基数是以档案工资为标准,还是以实发工资为基数?

根据福建省政府58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所在,职工个人是以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五、退休年龄按照档案登记的年龄还是按照身份证的年龄?

根据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工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等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六、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还差3、4个月缴费才能缴纳满15年怎么办?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62号)规定:“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5年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可以申请补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

七、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