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百姓利益追求公平 七部法律草案改了什么 |
新华日报 2007-06-26 |
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7部与民生紧密关联的法律草案,草案表述的某些“微调”引来举国上下的关注。 这些草案条文的审议和修改,不仅仅是几句话、几个字的改变,它体现的是立法者对怎样调节亿万老百姓利益关系的审慎权衡,折射的是我们这个时代对公平和正义的孜孜追求。 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工不签合同,付两倍工资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点评:劳动合同一直是劳动维权难解的结。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随意炒职工鱿鱼、拖欠工资……许多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劳动争议,职工在主张自己权益的时候,面临举证难,举证难的症结之一就是没有劳动合同。不签合同,两倍付工资,这回,“黑心老板”们想赖着不签劳动合同,得掂量掂量了。 反垄断法草案: 禁止垄断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反垄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点评:懂得保护弱者的社会,才是真正强大的社会,也才能创造出真正的和谐。 就业促进法草案: 反对就业歧视,强调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原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本次提交的修改案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新添的第三章规定了如下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点评:我们从小就被教育“劳动最光荣”,但是现在社会上却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性别、学历,甚至身高、长相、属相也成为妨碍有些人就业的“拦路虎”,让这些人没法享有同等的“光荣”权利。遭遇就业歧视的可能只是“少数人”,立法没有忽视“少数人”的权利,就是立法中的“以人为本”,是普适性的公正原则的体现。建立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不仅能让更多的人享有平等就业的光荣权利,立法本身就是我们社会的进步和光荣。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删除“违规擅自发布”规定 原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提交再次审议的草案将该条删除。 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同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建议,应加大对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的惩罚力度,建议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增加“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点评:原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曾经引起舆论广泛争议和批评,有人评价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地方政府充分信任,对新闻媒体极不信任的心态”。这样的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二审稿的两处删除显示了立法者审慎而务实的态度,反映了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良好作风。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着力解决“申诉难、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点评:经常会有执行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的事。一些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基层执行法官曾称之为“执行难”中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另外一种不配合,有时会发生在不同地区之间,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修正案的这两个修改,希望能够解决执行难时,“药到病除”。只有判了不“白判”,司法才有真正的权威,社会才有真正的秩序。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节约资源拟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点评:“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重要作用。可能会影响政府的节能政策,促使这些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更长远的考虑。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有望获得“豁免权” 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表示,该规定赋予了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实现社会公正的使命,应享有职业豁免的权利。全国执业律师已经超过了13万人,相信拥护“豁免权”的远不止这13万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