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春暖行动”实施情况,请各县(市、区)于7月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局劳动监察和劳动工资科。
联系 人:何春芳
联系电话(传真):2321574
电子邮箱:LYSLDJGZK@163.com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闽劳社文[2008]155号
关于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
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决定在今年5、6两个月集中开展“春暖行动”,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是我省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企业就业,有的在当地乡镇企业就业。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对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春暖行动”的目标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开展“春暖行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按照全省劳动工资和劳动仲裁工作座谈会的要求,以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实现城镇企业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同时要努力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企业招用农民工由过去口头协议式管理向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
三、集中开展“春暖行动”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刊、法律问答、法律条款解读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宣传中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将《劳动合同法》中“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增加企业成本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宣传重点,继续编印新的宣传资料、宣传手册,并组织人员深入人力资源市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开展送宣传资料、宣传手册、送宣传张贴画等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增强规范用工意识,积极主动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农民工了解就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搞好调查摸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的作用,继续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备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使用农民工比例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级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主动登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抓好典型示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社区、乡镇创建活动,在142家省级劳动合同制度示范企业中选取规模较大、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推动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积极做好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典型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宣传一批代表性强、事迹过硬和群众反应良好的先进典型,为农民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巡视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开展“春暖行动”作为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春暖行动”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要在7月10日前将“春暖行动”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省里将以工作信息予以刊登,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督查工作,将督查结果在工作信息上通报。
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在建筑、施工、餐饮及服务业使用)。
联系人:诸葛琼
联系电话:0591-87539914
传真:0591-87554373
邮箱:fjldgz@163.com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劳动合同 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6、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