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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可以到任何定点药店买药,否则,到不是定点的药店就不能用参保卡买药。 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药店管理中,将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主要是依据《决定》提出的“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而作出规定的。同时,也综合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如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保证广大职工用药安全有效的特殊需要,以及我国目前零售药品销售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分清医疗机构与药店责任所在;药品管理实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方面经验还不成熟等等。在目前这种现状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证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定点药店购药时,能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而且有利于杜绝药品销售中“以物代药”等不规范行为,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以及分清定点医疗零售药店在药事事故中的责任。因此,按规定参保人员要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工作人员要按处方卖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