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8-03-06
    (一)为什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只规定五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继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我们已经开始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就我省实际情况分析,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际工作成效,为贯彻实施国发[2005]38号文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一是省级统筹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是全国为数不多;最早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实现了多年来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100%社会化发放的要求,2005年为全省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人数已达到71万;二是建立实行了比较稳定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制度,基本做到每年定期为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比较健全地建立了基金监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办法;三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三年努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左右;四是业务管理规范化成效显著,建立了连接全省各县市的信息网络系统,健全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个人账户”建账到位;五是企业年金工作也己起步,政策基本配套,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4800多家。省级统筹、规范管理、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年金工作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许多制度需要完善配套,相关政策如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还有待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后加以衔接等问题,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上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该文自2005年12月3 日下发之日起执行,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等一些政策需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连续不问断的动态过程,全省范围内每个工作日都存在参保人员缴费或办理退休于续的状况,若政策衔接小上,则会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在时间紧的情况下,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利于广大参保人员办理手续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省政府决定先以办公厅名义下文,先行起动执行有关政策,以避免出现政策“缺位”而产生不良的局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出台的。

(二)为什么要大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

从我省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还不够大,这些年养老保险净增人数还不够快,扩面存在较大空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为此,“通知”明确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为什么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国家考虑到做实个人账户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必须适度,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因此,从2006年1月I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是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东三省试点的结果。同时和新的计发办法改革也有关系。因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行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四)为什么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全国范围内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上差别较大,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带来很大的困难。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很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一方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因此,《决定》规定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为了使《决定》的这一规定与我省现执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平稳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明确,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目前,各有关部门正按照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和制度牛稳到位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进行测算,抓紧研究形成过渡实施办法。

(五)过渡期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以及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正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实施意见未下发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下发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省政府办公厅[2005]22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对象?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一)已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持有城镇户口的自谋职业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1、本地城镇户口。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5]227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从2006午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起步,2006年当年缴费基数按不低于800元确定,征缴费率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于2001年12月底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在灵活就业窗口续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执行。其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也就贯彻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九)调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否意味着基本养老金“缩水”?

    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从11%调整为8%。因此有人认为,由于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减小,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缩水”了,这种理解是不全面、不准确的。从基本养老金的结构方面看,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就全国统计分析,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通过对我省2005年在省级统筹参保的36000名退休的人员测算结果来看,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比老办法有提高。即使对部分缴费年限短、个人缴费指数低的企业退休人员,也将采取过渡的办法使之与新办法平稳衔接。由此可见,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以及退休时间等多个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认为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减小就意味着基本养老金“缩水”。

 

    (十)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何处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371号)的规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到设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应经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确认。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负责签章确认。

(十一)原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我省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正在拟定中。

    (十二)哪些新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2]文252号)及其相关规定:

 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已参保企业中的新参保职工,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有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主,参保前有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从业时间,参保时可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已领取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一律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十三)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是否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227号文件明确规定: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此,在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就应该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享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